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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5-02-27 兰州大学学工部

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谈心谈话、具结悔过、通报批评、书面警示、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纪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处分期内另有违纪行为,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计,在后一次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一并解除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处分期内再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处分出具部门审批;

(二)经处分出具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三)处分解除可以多次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四)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申请。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享有获奖评优资格,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校内其他单位引用学生处分结果,按照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如实说明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

(二)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四)平时表现良好且违纪情节轻微;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六)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者;

(七)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处分尚未解除,再次违纪;

(四)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五)伪造有关证据或杜撰情况说明材料;

(六)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处理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处罚,进行口头训诫、批评、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购买、携带、观看非法印刷品、书籍、音视频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销售、传播、散布非法印刷品、书籍、音视频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威胁、侮辱、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拉挂横幅或在公共场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和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影响或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和产生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策划、组织、参与宗教活动非法传播宗教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参与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或参与、组织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或互联网上加入涉宗教组织,纵容和支持校园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者,主动策划、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或互联网上宣传宗教教义、宗教思想或封建迷信思想者,根据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介绍或容留他人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外或互联网上建立宗教组织、发展成员,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接受非法宗教组织或团体、个人资助的,进行批评教育明知是非法宗教组织或团体个人,仍主动接受资助的,给警告以上处分;

(八)以上情况,经反复教育不改者,从重处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拒不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工作安排,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侮辱、恐吓、诬告、陷害、诽谤、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非法扣留、冒领、拆(查)阅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电子邮件者,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相关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他人进行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盗窃、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窃或故意毁坏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实习、创新创业活动等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行为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鉴定等证明文件或相关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实验实习秩序,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流程,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 违反学校考勤纪律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学校正当安排,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根据学籍管理和学生请销假相关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缺席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寻衅滋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禁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转让、出租、出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收回床位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退宿时限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搬离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住宿学生搬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规骑车、驾车,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乱扔、乱砸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其他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者,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邀约、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饮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不爱护公物,不节约水电,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经教育不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撰写、制作或传播非法、虚假、有害文字、音频、视频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盗用他人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非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联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淫秽色情等信息,发表不当言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携带、收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校园贷组织、宣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 学生有违反学术规范或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投、代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新增,2024年校内违纪处分案例,表述出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新增,2021年校内违纪处分案例,表述出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八)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新增,完善学生申请各类基金项目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处置条款,表述出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买卖、代写或由他人代写论文,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但不属于作弊的行为。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该课程成绩(科目)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与其他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与其他考生交换试卷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找人替考的;替他人考试的;组织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违纪或作弊且态度极其恶劣的;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的该课程(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入的学生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

  • 处分权限

第三十 处分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应学生管理部门审议,经学生管理部门会议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相关决策会议研究决定。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所在学院应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管理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调查程序

第三十 学院应协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认真详尽、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并真实、完整地反映事件过程,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 书证; 
  • 物证;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 
  • 视听资料;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 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 简易程序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

(二)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拟处分依据明确; 

(四)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

第三十 适用简易程序的,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学院证据材料、处理意见等材料后,经学生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的纪律处分,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 一般程序审批流程

(一)学院将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整理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按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正式行文报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向拟处分学生出具拟处分告知书,拟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三)学生管理部门听取拟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后,经调查、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

四十 拟处分告知书应包含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环节,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涉及事件的有关情况,如实提交证据。

第五节 处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第四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处分理由、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 处分决定文件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处分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学院教师、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 被处分学生难以联系,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 本规定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括本处分在内。

第四十 本规定中学生管理部门,包括学生处、研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针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五十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我校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我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202127号)废止。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1至1-6